撰文:黃國維(施達董事,中國神學研究院副教務長兼神學科副教授)
基督徒若被別人傷害,其他信徒往往用「要饒恕弟兄七十個七次」去鼓勵他饒恕得罪他的人。我們或會以為不追究、忍受不公平對待、樂意寬恕才是好的基督徒;若果追究、問責、不饒恕,就做錯了。耶穌真的這樣說?
「七十個七次」記載在馬太福音十八章22節,是彼得問「我弟兄得罪我,我當饒恕他幾次」後耶穌的回答。然而在前一段耶穌剛剛討論了「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」的處理原則,因此「七十個七次」不是抽空的教導:「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,你就去,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。他若聽你,你便得了你的弟兄;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可定準。若是不聽他們,就告訴教會;若是不聽教會,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。」(十八15-17)
這樣看來,饒恕並非「不作追究」,而是經過與犯罪者傾談,並確定了他的確犯了罪,才選擇寬恕,既往不咎。這傾談是要「作見證……定準」,即尋求事情的真相,目的是「得了弟兄」,即彼此復和。因此,傾談不是要指責對方,或為自己平反,而是因為愛弟兄,希望他離開罪,並渴望與他復和。這樣,「饒恕弟兄七十個七次」的背後,是「尋找真相,細心判斷七十個七次」。
耶穌教導「七十個七次」之後,是「不饒恕人的惡僕」的比喻(十八23-35)。比喻的意思是被神饒恕的人,因為領受了莫大的恩典,就應該同樣用恩典待人,饒恕得罪自己的人。比喻中的僕人不肯饒恕別人,主人就收回對他的饒恕,並「把他交給掌刑的,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。」(十八34)留意僕人不是因為「不肯饒恕」受罰,而是因為他原先欠的債受罰。這樣看來,「饒恕」是恩典,是受害者自願賜下的。「不肯饒恕」本身不是錯誤,也無人能逼受害者饒恕,唯有神能要求得罪祂的人饒恕別人。
總括而言,在羣體中若有得罪的事,基督徒必須認真處理,找尋真相,細心判斷。當犯罪者悔改,受害者寬恕,關係才復和。而寬恕是恩典,需要時間,旁邊的人切忌逼受害人饒恕,否則或會帶來更大的傷害。